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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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4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克閔 選任辯護人 賴昱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5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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