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原告 林配儀 被告 陳彥豪
劉益均
賴毅安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鄭富城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