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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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7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心怡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1│1000│││1│││││││├─┼───────────────┼──────────────┼────┼───┼────┼───┤│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1│1000│││2│││││││├─┼───────────────┼──────────────┼────┼───┼────┼───┤│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1│1000│││3│││││││├─┼───────────────┼──────────────┼────┼───┼────┼───┤│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1│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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