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上訴人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質安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㈥款第八行「且兩造間並約定遲延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且兩造間並未約定遲延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