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國立中興大學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質安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供擔保金額「新台幣26,252,967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2,652,96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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