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6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681號
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訴訟代理人 陳薇 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柒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7,5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
聲請人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7,440元(104年12月11日500元
、105年2月26日3,470元、105年5月6日3,470元),此有本院
之收據3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為3,470元(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105年審電字第0000000000號),應予退還。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