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250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陳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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