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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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47號
原 告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