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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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8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俱意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曉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公司間因104年
度北簡字第483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