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靖瑜 即 李美香 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5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