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5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鄭佑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5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鄭佑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