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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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忠益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乙○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乙○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1月24日裁定自95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