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廖俍一

被告 王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

庭110年度花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係被告積欠原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劉雅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