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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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原小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告 王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
庭110年度花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係被告積欠原告「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