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1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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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82號

原告 汪楊桂蘭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程大維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3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本院卷第45-51頁),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法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翁仕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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