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世誠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金珠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本院內湖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湖簡字第九二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⑷上訴理由,並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上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為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玉卿~B法官王怡雯~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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