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轉讓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犯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一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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