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及違背安全駕駛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及違背安全駕駛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件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7月1日前,而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適用之法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