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19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係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請求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未據繳納;又上訴人雖於提起上訴時,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6年度家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