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17日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私運管制物品罪,經宣告有期徒刑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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