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經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月24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8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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