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編號1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