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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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請人 林張麗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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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股數

001

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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