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厚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厚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