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53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張紜甄 即 張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0月31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