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706號
原   告  楊竣翔
被   告  林貴華
       張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起訴請求兩造間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
(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地段1079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路○○巷○號房屋部分(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系爭土地合
稱系爭不產)准予合併變價分割。又系爭不動產係原告在本院不
動產拍賣程序上得標買受4分之1之所有權,其拍定總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459,444元【參原告起訴附卷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所載之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之拍定價格為918,899元(土
地為部分為790,899元、建物部分為128,000元),原告拍得系爭
不動產上開標為2分之1,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459,450元
(即918,899元÷2=459,450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459,450
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
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不足之裁判費3,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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