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4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瑞有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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