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27號原告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572號(原審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31號)行政訴訟之裁判,被告之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陳報之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572號之判決書影本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