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37號
原 告 雷自財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訴訟代理人 邱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1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珮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37號
原 告 雷自財
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訴訟代理人 邱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21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