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
原 告 陳泰霖
送達代收人 吳英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苑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206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新臺
幣19,7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