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春祥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一0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六號),提起上訴,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一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部分撤銷。
乙○○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除附表一編號三及附表二編號二已試射之改造子彈各壹顆外)均沒收。
事實
一、乙○○在民國八十八年間,即陸續蒐購零組件及彈藥、改造槍枝用參考書等物,於同年八、九月間,在彰化縣大村鄉,購得海盜式掌心雷金屬玩具手槍(仿DERRINGER雙管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一支、貝瑞塔金屬玩具手槍(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三支、玩具槍金屬彈殼三顆(8.7mm二顆、9mm一顆)等物,並自八十八年九月起至同年十月十三日間,在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基於概括之犯意,未經許可,連續按其購買之參考書,將上開海盜式掌心雷金屬玩具手槍槍管內阻鐵車通,將貝瑞塔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皆改造成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之槍枝後無故持有之(即附表一編號一、二之手槍、附表二之手槍),並將玩具槍金屬彈殼二顆加裝直徑約8.70mm之土造金屬彈頭,將玩具彈殼一顆加裝直徑9mm土造金屬彈頭,改造成具殺傷力之子彈後亦無故持有之(即附表一編號三及附表二所示之改造子彈,其中二顆經鑑定試射完畢)。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二十三時許,在彰化縣○○鄉○○路○○○號「蝶戀花KTV」前之停車場,遭警臨檢盤查,始於乙○○駕駛之QI─六七一五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七之物,至翌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再於乙○○之前揭住處,查獲附表一編號十八至二六之物品。再經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持搜索票搜索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乙○○上班之地點及乙○○住處,當場在乙○○之上班地點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二七(八十八年十一月間以六千五百元郵購而得,為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一支,不具殺傷力)、編號二八至三八之物品(改造前開槍彈所用),於乙○○住處再扣得附表一編號三九之通條一支(改造前開槍彈所用)。再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鎮○○街○號二樓,扣得乙○○以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玩具子彈改造成9mm金屬彈頭具殺傷力之子彈一顆(送鑑定經試射完畢)、玩具金屬空彈殼一顆(八十九年度偵字六五一七號併辦部分)。另於八十九年八月初某日晚上十一、十二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五樓之二丙○○(另案偵查中)住處,將其以仿
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玩具槍金屬空彈殼一顆委託丙○○藏放,丙○○即將之藏放在彰化縣○○鎮○○路○○○號前草欉裡,嗣丙○○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下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為警盤查查獲持有安非他命,並帶警前往前開藏放槍枝之草欉扣得乙○○託其藏放之槍、彈(八十九年度七七0六號併辦部分)。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請及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有改造槍彈之事實,惟否認其改造之槍彈具有殺傷力及丙○○持有之槍彈係其委託寄藏,辯稱伊並無參考書供改造槍彈,只有玩具槍之目錄及分解圖,改造的過程不專業,是伊自行摸索,伊只是有興趣改造而已,且伊改造之槍彈並無殺傷力,伊改造之槍枝均為銀色,與丙○○持有之黑色槍枝不同,伊與丙○○並無交情、糾紛或恩怨存在,不知丙○○為何要指認伊等語。惟查:
(一)、右開事實(除丙○○部分外,丙○○部分詳後述)業據被告在警訊、偵查、原審坦承在卷,並有右開槍彈、附表一所示改造槍彈之工具扣案可稽,再前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槍枝編號0000000000號槍枝係以仿DERRINGER雙管手槍製造金屬玩具手槍將槍管內阻鐵車通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槍枝係以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另改造子彈三顆其中二顆係玩具槍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8.70mm之土造金屬彈頭而成,另一顆係玩具子彈加裝直徑9mm之金屬彈頭改造而成,經試射8.7mm及9mm子彈各一顆均可擊發,認均具有殺傷力,其他送鑑定物無殺傷力或未見改造情形等情,有該署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一0六三0二號鑑驗通知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一0號偵查卷第十八頁,編號0000000000號槍枝、改造8.7mm子彈二顆部分)、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刑鑑字第一三一三0七號鑑驗通知書(見同上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一七號偵查卷第十五頁,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槍枝部分、改造9mm子彈一顆部分)各一份在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辯稱其改造之槍彈並不具有殺傷力等語,顯係卸責之詞,不可採信。(二)、被告將改造槍枝、玩具空彈殼寄藏予丙○○部分:被告將其改造之貝瑞塔手槍一枝(槍枝編號0000000000號)、玩具空彈殼一顆委託丙○○寄藏之事實,業據證人丙○○在警訊、偵查及本院結證屬實,並有扣案改造貝瑞塔手槍一支、玩具空彈殼一顆扣案可稽,扣案槍枝經前開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仿BERR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彈殼一顆則係玩具槍金屬空彈殼一節,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刑鑑字第一三一三一八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為憑(見同上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一九號偵查影印卷),再被告改造之槍枝並非均為銀色,其中亦有黑色槍枝一節,有被告與扣案槍枝之彩色照片二張附於卷可稽(見同上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九一0號偵查卷第十頁),足證被告辯稱其改造之槍枝均為銀色,與丙○○持有之黑色槍枝不同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被告持有改造玩具槍、彈之行為,均為其改造槍、彈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改造手槍、子彈罪,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製造槍枝及製造子彈二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製造槍枝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改造槍枝及子彈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併此敘明。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審就被告製造槍枝及子彈論以牽連犯,就被告另犯改造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槍枝及改造直徑9MM子彈部分,未及併予論科,均有未洽,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改造之槍枝數量不少,犯罪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佳,惟改造槍枝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不宜輕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二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附表二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二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附表一編號三之具殺傷力之子彈一顆均係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四至三十九及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改造槍、彈所用之物,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三、附表二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二顆業於送鑑驗時經試射擊發完畢,已非違禁物,故不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未查,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惟因被告前並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前科紀錄,顯係初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七一號解釋意旨,如再宣告強制工作處分,顯與比例原則有違,爰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併此敍明。
四、移送併辦部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一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0六號),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因與前開業經起訴判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A附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附註│├───┼──────────────┼───────┼────────┤│一│海盜式掌心雷改造手槍│一支│有殺傷力│├───┼──────────────┼───────┼────────┤│二│貝瑞塔改造手槍│一支│有殺傷力│├───┼──────────────┼───────┼────────┤│三│改造子彈│二顆│已試射一顆,│││││具殺傷力│├───┼──────────────┼───────┼────────┤│四│改造槍管用鐵管│一支││├───┼──────────────┼───────┼────────┤│五│PPK手槍彈匣│一個││├───┼──────────────┼───────┼────────┤│六│改造左輪手槍半成品零件│一包│未發現改造情形│├───┼──────────────┼───────┼────────┤│七│改造子彈彈殼│一包││├───┼──────────────┼───────┼────────┤│八│銅製彈頭│一包││├───┼──────────────┼───────┼────────┤│九│底火│一包九十五顆││├───┼──────────────┼───────┼────────┤│十│鉛彈頭│一盒││├───┼──────────────┼───────┼────────┤│十一│黑色火藥│一小包││├───┼──────────────┼───────┼────────┤│十二│游標尺│二支││├───┼──────────────┼───────┼────────┤│十三│手提電動砂輪機│一台││├───┼──────────────┼───────┼────────┤│十四│雕模機│一台││├───┼──────────────┼───────┼────────┤│十五│改造工具│一批││├───┼──────────────┼───────┼────────┤│十六│使用過砂輪片│四片││├───┼──────────────┼───────┼────────┤│十七│改造槍枝用參考書│一本││├───┼──────────────┼───────┼────────┤│十八│克拉克玩具手槍│一支│不具殺傷力│├───┼──────────────┼───────┼────────┤│十九│PPK改造手槍│一支│不具殺傷力│├───┼──────────────┼───────┼────────┤│二十│電鑽│一支││├───┼──────────────┼───────┼────────┤│二一│瓦斯噴燈│一支││├───┼──────────────┼───────┼────────┤│二二│底火│一包八十五顆││├───┼──────────────┼───────┼────────┤│二三│改造工具│一盒││├───┼──────────────┼───────┼────────┤│二四│鋼珠│三顆││├───┼──────────────┼───────┼────────┤│二五│四五子彈半成品│一顆││├───┼──────────────┼───────┼────────┤│二六│五0機槍彈頭│一顆││├───┼──────────────┼───────┼────────┤│二七│仿貝瑞塔手槍│一支│不具殺傷力│├───┼──────────────┼───────┼────────┤│二八│卡榫│一個│玩具槍用金屬卡榫││││││├───┼──────────────┼───────┼────────┤│二九│底火│三個││├───┼──────────────┼───────┼────────┤│三十│彈頭│三顆│直徑約八釐米鉛質│││││彈丸│├───┼──────────────┼───────┼────────┤│三一│鋼珠│三顆││├───┼──────────────┼───────┼────────┤│三二│銅條│一支││├───┼──────────────┼───────┼────────┤│三三│鋼管│三支││├───┼──────────────┼───────┼────────┤│三四│銼刀│一支││├───┼──────────────┼───────┼────────┤│三五│鉗子│一支││├───┼──────────────┼───────┼────────┤│三六│砂輪機│一台││├───┼──────────────┼───────┼────────┤│三七│紗布│一片││├───┼──────────────┼───────┼────────┤│三八│試射鐵板蓋│一片││├───┼──────────────┼───────┼────────┤附表二:
一、改造貝瑞塔二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二、改造9mm子彈一顆(具殺傷力,已鑑定射試完畢)。
三、玩具金屬空彈殼二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