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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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複代理人 劉韋德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十三樓訴訟代理人 林首愈 律師複代理人 藍瀛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捌萬捌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玖拾捌萬捌仟貳佰叁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五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廿六日向被告購買其所有坐落於台北縣○○鎮○○路○
○○巷○號二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基地應有部分,雙方約定總價金為三百十萬元,原告即依約於同年九月十三日付清全部價金,並同時辦妥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屋等程序,嗣於同年十一月廿七日會同力霸房屋公司及 桂田 技術顧問公司相關人員至系爭房屋採取樣本送鑑定,結果證實被告出售予原告之系爭房屋,屬高含氯量之海砂屋,較標準值高出近七倍之多,故被告所售之系爭房屋,顯有重大瑕疵,為此爰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一百五十五萬元。
㈡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CNS3090標準目前廣泛為實務鑑定時所採納,即使公信力備受信譽之工業技術
研究院,其對硬固混凝土所採之標準亦採此一標準,退萬步言,縱CNS3090標準不適用於硬固混凝土,然為何此一標準不能適用於硬固混凝土,係因新拌混凝土所測得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會比硬固時低,亦即假設一切條件不變,新拌混凝土中的氯離子在固定後會產生3Cao、Al2o3、Cacl2、10H2o等化合物所致,故混凝土硬固後其所測得之氯離子會較低,故不適用CNS3090標準,而本件系爭房屋所採樣者為硬固混凝土,其氯離子即已高達1.978(公斤/立方米),倘系爭房屋於新拌時即送鑑定,其氯離子含量將更高於此一鑑定結果,故在標準較低之CNS3090標準鑑定結果即不合格,遑論採更高標準之硬固混凝土,故本件系爭房屋確為高含氯量建築。而氯離子是造成鋼筋腐蝕之主因,故本件系爭房屋鋼筋鏽蝕脆化,即因氯含量過高所致。
⒉本件系爭房屋除含氯量過高外,其鋼筋已呈嚴重腐蝕脆化,雖鈞院於現場鑑定
時,系爭房屋大部已拆除,僅留前段部分尚未拆除,惟仍易見其鋼筋腐蝕情形,是系爭房屋當然屬海砂屋,而有重大瑕疵。
⒊本件鑑定時係會同原仲介公司人員,並通知被告到場,其無故不到,現竟抗辯
該份報告之正確性並進而加以指摘。復對未鑽心取樣、採樣部位不明、標準值等提出抗辯,惟該等抗辯均有現場採樣照片及房屋公司人員可證,鑑定方法由於係屬專業知識,桂田實驗室負責人業已到庭說明,又桂田實驗室頗具規模,全省計有八家分公司,亦常受法院委託鑑定類似案件,其專業性當無疑義,復有工研院鑑定報告可資佐證,故本件系爭建物為具有重大瑕疵之海砂屋,當無疑義。
⒋本件原告對系爭房屋有重大瑕疵,如鋼筋鏽蝕、高含氯量、水泥剝落等均已以
言詞或書面或現場勘驗等方式提出,倘被告否認其有瑕疵,當應舉反證以資證明其含氯量符合標準或其他無瑕疵情事。
⒌綜上所述,應可確認系爭房屋具有重大瑕疵,惟原告體恤被告亦為間接受害人,主要責任應為不肖建商,故未要求解除契約,僅請求返還一半價金。
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桂田實驗室氯子含量測試報告影本、力霸房屋淡水店說明書影本、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學分析報告影本各一份、照片十三幀,並聲請本院函請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鑑定系爭房屋買受時之市價,與訊問證人 王文中 、 王文哲 、 張邦豪 ,以及前往系爭房屋現場勘驗。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㈠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過程有瑕疵,鑑定結果不足採信:
⒈原告依桂田技術顧問公司鑑定報告結果認定系爭房屋為海砂屋,然查,該鑑定
報告之製作被告並未參與,由該檢測試驗報告無從證明檢體是否採自系爭房屋,又該鑑定報告略謂「結構部位:臥房-天花板」為採樣範圍,測試結果為每立方米水溶性氯離子重量1.978(公斤/立方米),但並未說明採樣自天花板、臥房之何特定部分,取樣之深度為何?無法據以判斷是否符合標準採樣程序。又其後並未檢附採樣照片、每立方米水溶性氯離子重量之標準值為何?又該標準值依據為何?何以每立方米水溶性氯離子重量1.978公斤之結果,得據以推論出系爭房屋係海砂屋之結論?以上疑點在該鑑定報告中均未見明確之記載及論述過程。
⒉鑑定報告並無照片以說明採樣自天花板、臥房之何特定部分,且僅就天花板一
處採樣,並未就樑、柱部分為採樣鑑定,且鑑定報告並未就系爭建物是否有海砂屋常見因氯離子含量過高而引起之鋼筋腐蝕現象為鑑定,故該鑑定報告僅憑氯離子含量過高無法證明系爭房屋為海砂屋。
⒊又一般作房屋氯離子含量檢測,均以鑽心取樣為採樣方法,以求正確。然桂田
實驗室卻未作鑽心取樣而於表面採取粉末,顯不合乎專業之鑑定標準。其謂要避免二次污染所以不作鑽心取樣,顯非業界之常規。
⒋按一般海砂屋會出現之情況為混凝土剝落或鋼筋腐蝕,然證人王文中於庭訊卻
稱:「在做鑑定時會把表面粉刷層去除後再檢驗,至於測試時該位置是否有『裂縫』,我並不清楚。」,足認鑑定機關之人員對海砂屋之外觀判斷專業能力顯有不足,由證人證言也不能證明混凝土有剝落及鋼筋腐蝕。
⒌依證人王文中庭訊證稱:「若是海砂屋,多半在十二年內會有跡象被看出,超
過十二年未發現則可能是混凝土比較好或環境比較乾燥。」。按系爭房屋位於淡水潮濕地區,該屋完工迄今已有二十餘年之屋齡,該屋均未出現任何海砂屋現象,倘系爭建物所在之社區果為海砂屋,在八十年初,海砂屋議題引起廣大重視與恐慌之際,原告又豈會不知系爭建物是海砂屋?復依證人王文中之判斷系爭房屋果真為海砂屋,亦應於八十九年以前即被發現。
⒍採樣之混凝土是上包覆有輕鋼架之天花板,而有包覆輕鋼架之天花板,是被告
裝潢時所設,並非自建物起造時即存在。況其亦非密不透風之真空體,毫無功用阻隔海風或空氣中鹽分長年緩慢之侵蝕。
綜上所述,原告所提出之鑑定報告,顯有重大瑕疵,不能作為認定系爭房屋為海砂屋之證據。
㈡依中國國家標準CNS3090第一條適用範圍即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產製及運至工地卸
交購方之新預拌混凝土,故桂田實驗室針對系爭房屋所作氯離子含量測試報告,所採樣品硬固混凝土,當然不適用CNS3090第十九條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0.3(公斤/立方米)之規定,然原告依據CNS3090之標準值判斷系爭房屋混凝土氯含量超過標準值六倍為海砂屋,顯屬無據。
㈢海砂屋係外界描述因氯離子含量偏高而鋼筋腐蝕,混凝土剝落、甚至結構體塌落
的建築物所用的名詞。而海砂屋常因氯離子含量過高而引起鋼筋腐蝕現象,故海砂屋之鑑定標準應該同時具備氯離子含量之作用及鋼筋已腐蝕兩條件,且氯離子來源不是來自環境。準此,僅有氯離子含量之檢測,不足以判斷結構物是否為海砂屋,亦不足以論斷系爭建物是否有瑕疵。
㈣依照台灣地區建築材料使用演進記錄衡之,於七十年代根本沒有廠商會出售海砂
,因當時河砂便宜且貨源充裕,建築營造業大量使用海砂作建材應在八十二年台灣地區實施容積率造成各地搶建,砂石用量大增,河砂供不應求,始有抽取海砂填補供應之情形存在,此為建築營造業所公知之事實。而系爭房屋完工於七十六年,依台灣建築營造業之使用建材之情形,顯不可能使用海砂。
㈤原告原即居住於系爭房地所在之該社區,對於當地之環境了解更甚於被告。依一
般經驗法則判斷,倘系爭房屋為海砂屋,原告自不會購置系爭房屋。而系爭房屋於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損實屬不可抗力之因素,被告雖能感受原告甫購之房地馬上化為烏有之心情,惟其將之歸咎於因系爭房屋為海砂屋而傾倒,則屬無據。
三、證據:提出 蔡得時 著「海砂屋後續研究-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檢測文提分析」、 施建志 著「從個案及腐蝕機理談『海砂屋』鑑定」影本各乙份。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八十八年七月廿六日向被告購買系爭房屋及其基地應有部分,雙方約定總價金為三百十萬元,原告即依約於同年九月十三日付清全部價金,並同時辦妥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屋等程序,嗣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原告會同力霸房屋公司及桂田技術顧問公司相關人員至系爭房屋採取樣本送鑑定,結果證實被告出售予原告之系爭房屋,屬高含氯量之海砂屋,較標準值高出近七倍之多,故被告所售之系爭房屋,顯有重大瑕疵,請求減少價金一百五十五萬元等語。被告則以:桂田技術顧問公司人員取樣時,未通知被告到場,取樣是否採自系爭房屋,不無疑慮,而鑑定報告之鑑定過程亦有瑕疵,故不能以該鑑定報告作為認定系爭房屋為海砂屋之證據,且海砂屋之鑑定標準應該同時具備氯離子含量之作用及鋼筋已腐蝕兩條件,不得僅憑氯離子含量過高,即認系爭房屋為海砂屋,並據此論斷系爭房屋有重大瑕疵云云,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其於八十八年七月廿六日向被告購買系爭房屋及其基地應有部分,並於同年九月十三日付清全部價金三百十萬元,並同時辦妥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屋完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憑,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又主張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過高及鋼筋腐蝕等瑕疵之事實,惟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首應審究者,為系爭房屋是否有氯離子含量過高及鋼筋腐蝕之瑕疵存在。經查:
㈠證人即力霸房屋仲介淡水店經紀人張邦豪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到庭結證稱:「
原告在九二一地震約一星期後,向我們反映房屋受損嚴重,懷疑房子有問題,要求我們公司作氯離子檢測,後來請桂田實驗室鑑定」、「桂田實驗室到場採樣時我也全程在場陪同。採樣在臥室的天花板,天花板有裝潢,採樣時看到部分拆下的天花板有鋼筋銹蝕外露及水泥剝落之情形,如原告所提之照片所示」、「去鑑定前,我有通知被告太太至現場,但他沒有來。採樣現場除我、王先生及原告外,還有原告的鄰居 吳宗翰 」等語,另證人即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所屬實驗室之技術人員王文哲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到庭結證稱:「(提示桂田實驗室報告書)這是我去採樣」、「我們採樣前並不知道何處有銹蝕,而是隨機在其中一間臥室拉開天花板後採樣」等語,顯見桂田實驗室鑑定所使用之樣本確係採自系爭房屋臥室內之天花板,且被告配偶亦曾經證人張邦豪通知會同採樣而未到場,是被告辯稱當日伊並未被通知參與,且由該檢測試驗報告無從證明檢體係採自系爭房屋云云,不足採信。
㈡桂田實驗室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七日受原告委託,鑑定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其
鑑定結果,臥房天花板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1.978(公斤/立方米),此有桂田實驗室氯離子含量測試報告影本為證,並經桂田實驗室負責人王文中、技術人員王文哲到庭結證屬實,顯已超過我國國家標準CNS3090A2042所定新拌鋼筋混凝土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0.3(公斤/立方米)之標準。另工業技術研究院就與系爭房屋由同一建商於同時所興建之隔壁棟房屋鑑定,其鑑定結果,其樓板部分水溶性氯離子含量2.95(公斤/立方米),樑柱部分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則為1.01(公斤/立方米),此有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學分析報告影本在卷可稽,亦可作為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超過上述我國國家標準之間接佐證。
㈢我國國家標準CNS3090A2042雖係針對新拌鋼筋混凝土所定之最大水溶性氯離子
含量標準,惟於假設一切條件不變之情形下,新拌混凝土中的氯離子於固定後會產生3CaO、Al2O3、CaCl2、10H2O等化合物,此種化合物無法以水萃取出來,故於混凝土硬固後,混凝土中所測得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會比新拌時為低,不同之級配、結構物使用歷史及環境會使硬固混凝土中測得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有所不同,一般約為新拌混凝土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之間(詳見被告所提出之施建志著「從個案及腐蝕機理談『海砂屋』鑑定」節本第一二七頁)。足徵上開桂田實驗室鑑定報告所鑑定超過我國CNS3090A2042國家標準之樣本雖係採自系爭房屋之硬固混凝土,惟揆諸前開說明,因混凝土硬固後其所測得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一般會較新拌混凝土為低,更可推論系爭房屋所使用之混凝土於新拌時之氯離子含量顯已超過其於硬固時所測得之1.978(公斤/立方米)含量,是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超過我國CNS3090A2042國家標準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所辯採樣自系爭房屋硬固混凝土所測得之氯離子含量因不得以我國CNS3090A2042國家標準作為認定氯離子含量是否過高之標準,故無法證明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過高云云,容有誤會。
㈣證人即桂田實驗室技術人員王文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到庭結證稱:「若客戶
要兼做抗壓測試,我們就會用鑽心取樣的方式,若單純作氯離子測試則以粉末取樣即可,至於鑽心取樣之樣本如要做氯離子測試,亦須將該樣本磨成粉末後測試」、「業界對氯離子檢測的取樣方法認為鑽心取樣或粉末取樣均可,結果並無不同。因鑽心取樣的樣本亦需要經過烘乾、磨成粉末後才能檢測」等語,是被告所辯上開桂田實驗室鑑定之樣本並非以鑽心取樣之方式取得,鑑定結果不可採云云,尚難憑採。又負責實際鑑定系爭房屋樣本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之桂田實驗室及其負責人王文中,均曾先後獲得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分別頒發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證書及擔任測試領域實驗室負責人證書,是被告空言質疑桂田實驗室及鑑定人王文中之專業能力,而否定其所出具之系爭鑑定報告,洵屬無據。
㈤證人即桂田實驗室技術人員王文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到庭結證稱:「我是用
二公分的粗電鑽來鑽取(系爭房屋臥室天花板)水泥部分的粉末,前二公分的粉末不要,我共鑽取六、七公分」等語,顯見本件鑑定樣本已盡量排除環境因素對系爭房屋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所可能造成之影響,是被告辯稱因系爭房屋位於淡水地區,因長期受海風吹拂致其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偏高云云,亦非可採。
㈥證人張邦豪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到庭結證稱:「採樣時看到部分拆下的天花板
有鋼筋銹蝕外露及水泥剝落之情形,如原告所提之照片所示,至於牆壁部分我就記不清楚了,樓梯間龜裂情形亦如照片所示,我有到地下室去看,有明顯如照片所示鋼筋銹蝕外露及水泥剝落之情形」等語,而證人王文哲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到庭結證稱:「把他臥室裝潢的天花板拉下來,拉下來後看到水泥天花板有長約一公尺、寬約十公分的隆起情形,我用木頭將水泥敲碎,露出的情形同原告所提出的照片所示情形,裡面的鋼筋已經生鏽」等語,且經本院前往現場勘驗結果:「系爭建物整棟業已拆除,磚石水泥仍堆置於原處,另面向一八七巷的一樓牆面,其部份樑柱仍留存,其中一根柱子的下半部水泥均已剝落(不能確定是拆除或其他原因所造成),此外,另有六根厚約十五公分,寬約二十公分之木柱頂住橫樑,而橫樑的水泥亦有斷裂或剝落的情形(不能確定是何原因造成)」、「與系爭建物同時期興建的仳鄰建物,其一樓柱子有明顯之龜裂痕跡,上方之樑面亦有龜裂。地下室之柱子亦有明顯之裂痕或水泥剝落,(鋼筋)明顯外露銹蝕,此外並有H型鋼樑多根頂住建物之樑位,大多數樑柱均有補強之痕跡」,此有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廿七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按,此外,並有原告於採樣時及系爭房屋拆除前所攝得系爭房屋天花板、牆壁及地下室之照片多幀附卷可佐。是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有鋼筋腐蝕之情形,亦堪信為真實。被告辯稱原告未舉證證明系爭房屋有鋼筋鏽蝕云云,殊難採信。
四、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且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旨在兼顧買賣雙方之利益與損失。是買受人請求減少之價金數額,自應依同品質物品之市場價值與系爭瑕疵物之買賣價金並其減少後之實際價格相比較,以為計算之基準。請求之減少價金數額時,自應先調查買賣當時之市價與買賣價金是否相當,方能為適當之裁量(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六一五號判決參照)。系爭房屋交屋時確有氯離子含量超過我國CNS3090A2042國家標準五倍以上及非因環境因素所導致鋼筋腐蝕之情形,已如前述,其耐震程度實遠遜於一般同級房屋,應有減少其價值之瑕疵存在,是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減少價金。又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中華科技經濟鑑測中心,針對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狀態鑑定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交屋時之市價,結果為二百十一萬一千七百六十三元,有該鑑定報告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減少之價金數額,自應依同品質物品之市場價值與系爭瑕疵物之買賣價金並其減少後之實際價格相比較,以為計算之基準,是原告於請求減少並返還價金九十八萬八千二百三十七元(計算式:3,100,000-2,111,763=988,237)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