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易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三七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貳、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圖樣,均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
,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且明知其妻 顏春桃 (業經本院另案審結)意圖轉售營利向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利 」之成年男子所兜售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皮件、皮鞋、太陽眼鏡、胸針、銅扣等,均係未得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而冒用其等商標之商品,仍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某日起,在高雄市○○○路○○○號二十一樓之一、高雄市○○○路○○○號十九樓之一住處,以每只手錶新台幣(下同)數百至一千餘元不等、每件皮件數百元不等、每雙皮鞋數百元不等、每副太陽眼鏡二百元左右、每個胸針、銅扣十餘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向「阿利」販入之手錶、皮件、皮鞋、太陽眼鏡、胸針、銅扣等物,均係仿冒物品。竟仍與其妻顏春桃共同意圖欺騙他人,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間某日起,以販入價格加計一成為售價之方式,在高雄市○○○路○○○號二十一樓之一、高雄市○○○路○○○號十九樓之一住處,連續出售予不特定人圖利。嗣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瑞士商瑞士勞力士錶廠、瑞士商倩妮(香奈兒)股份有限甲司、法商路易威 登馬爾悌 耶甲司、荷蘭商佳得國際甲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甲司、義大利商芬蒂國際有限甲司、瑞士商達格豪雅甲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曾於上開地點販賣仿冒商品約五至六次、惟矢口否認有何違犯商標法之犯行,辯稱:是我太太在販賣,我只是去幫忙,我本身是從事洗衣工作,且對該等商品係仿冒的我不太清楚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共同告訴代理人 涂榆政 指訴綦詳,並有現場照片、被告開立之估價單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各為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之情,並有附於原審法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三七五號被告顏春桃被訴違反商標案件中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九八六二九號、第九七五二六號、第二四一三0號、第二八八九一五號、第一四九六八二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七四八七六號、第一一二七七二號、第六二四六0號、第一一四七五一號、第一二一一七六號、第00000000號、第一五七七五二號、第二四一三0號、第二八八九一五號商標註冊證、「BVLGARI」商標註冊簿影本一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函附之商標註冊簿資料影本五十七份在該卷可稽。且被告乙○○於原審已供稱:「(你太太賣得東西係仿冒品是否知道?)‧‧我知道係仿冒品,但我認為應沒有多大關係‧‧」,「(你知曉這樣是共同正犯行為否?)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十八頁),供承知悉其妻顏春桃所販賣之東西係仿冒品,核與共同告訴代理人涂榆政之指訴相符,而該等商品均屬高價位之商品,為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被告以販入之低廉價格加計一成賣出,顯與市場行情不符,顯見被告應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品無疑,被告前述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其與顏春桃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一販售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原審對被告乙○○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有罪之判決書,應於
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定有明文,此項有罪判決關於主文罪名之記載,自應依被告所犯刑罰法條之規定,將犯罪構成要件予以明確揭示。俾符罪刑法定原則。本件原審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該罪係以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者為構成要件,而同法第六十二條之罪,則係以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為要件,然原判決於主文內僅記載被告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而販賣,未將意圖欺騙他人之犯罪構成要件列入,已有未合。(二)被告同時販售侵害如附表一之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原審漏未論擬,亦有未洽。甲訴人上訴意旨,雖非以此為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並有害國家之國際形象,本件查獲之仿品數量其鉅,販賣之時間非短,獲取之不法利益甚高,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係於其妻顏春桃忙碌時始偶而參與犯罪,犯行較輕,前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與顏春桃共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與顏春桃共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至扣案使用「CHAPARO」文字之手錶二十六只、使用「CORCODIL」文字之手錶一只、使用「CHARLESTOR」文字之手錶一只,經原審法院承辦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三七五號被告顏春桃被訴違反商標案件之承辦法官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無該等商標指定使用於鐘錶商品之註冊資料,有該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八九)智商0二六九字第八九00五六五一二號函在該卷可佐,是無從認定其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仿冒物品修理登記簿一冊,與被告所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並無直接關連;扣案之皮帶打孔器、調整手錶帶鬆緊老虎鉗、錶面壓緊器業經被告否認為其所有,又無其他積極事證足堪認定為被告所有,亦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至甲訴人雖以被告另有將部分手錶加工為成品後,意圖欺騙他人且基於概括犯意而連續多次賣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之犯行,而認被告另涉有同法第六十二條之罪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之犯行,辯稱只有於其妻忙碌時協助其妻共同販賣仿冒商品約有五至六次之犯行等語。經查,共犯顏春桃於本院前揭案件偵審中均否認為其所印製,辯稱:係綽號「阿利」者印好叫其去取的;告訴人之代理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另有此部分之犯行;至扣案皮帶打孔器、調整手錶帶鬆緊老虎鉗、錶面壓緊器等物,則係於共犯顏春桃上開營業地點所查扣而非於被告住處查獲,亦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所有;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為被告或其妻所製作,要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份犯罪,惟因甲訴人認與前揭有罪部份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附表一:
┌───────┬─────────┬─────────┬───────┐│商標圖樣│商標專用權人│指定商品│專用期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各種書包、手提箱袋│八十三年一月一│││限甲司│、旅行袋、皮夾│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CHANEL│同右│同右│八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同右│人造珠寶│六十七年四月一│││││日延展至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CHANEL│同右│貴金屬仿造品│五十五年十二月│││││延展至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CHANEL│同右│鐘錶及其組件│六十七年五月一│││││日延展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CHANEL│同右│各種眼鏡及其組件暨│七十四年七月一││││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日延展至九十二││││商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各種手提箱、手提包│七十年三月一日│││耶甲司│、旅行箱、行李箱及│延展至九十年二││││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月二十八日││││商品││├───────┼─────────┼─────────┼───────┤││同右│書包、手提箱袋、旅│七十八年一月一││││行袋、皮夾│日延展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同右│衣服及內衣、毛衣、│八十七年十一月││││襯衫、佯裝、束褲、│十六日延展至九││││束腰、套裝、背心、│十七年三月十五││││防水衣、裙子、大衣│日││││、套頭毛衣、西裝褲│││││、夾克、長圍巾、服│││││飾用腰帶、領巾、領│││││袋、吊帶褲、服飾用│││││手套、服飾用皮袋、│││││緊身衣、襪子、浴衣│││││、浴袍、靴、鞋、涼│││││鞋、帽子、無邊帽││├───────┼─────────┼─────────┼───────┤│LOUIS│同右│同右│八十七年十二月││VUITTON│││十六日延展至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同右│鐘錶及其組件、鐘錶│七十七年五月一││││、手錶、時鐘、鬧鐘│日延展至九十七││││、碼錶、懷錶、項鍊│年四月三十日││││錶、戒指錶、垂飾錶│││││、手鐲錶、胸飾錶、│││││計時器、計時儀、錶│││││帶、錶鍊、錶殼、錶│││││面、發條、錶盤、錶│││││軸、指針、鐘誌、字│││││盤、數字、分針、時│││││針、秒針、環節、轉│││││環、栓環││├───────┼─────────┼─────────┼───────┤│LOUIS│同右│同右│同右││VUITTON││││├───────┼─────────┼─────────┼───────┤│CARTIER│荷蘭商佳得國際甲司│書包、手提袋、旅行│六十四年三月一││││袋、皮夾│日延展至年一月│││││三十一日│├───────┼─────────┼─────────┼───────┤││同右│同右│六十八年四月一│││││日延展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CARTIER│同右│各種錶及其他應屬本│六十二年二月一││││類之一切商品│日起延展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同右│鐘錶及其組件│六十八年五月一│││││日延展至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ROLEX│瑞士商勞力士錶廠│鐘錶及其組件│六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展至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止│├───────┼─────────┼─────────┼───────┤│DUNHILL│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鐘錶及其組件及其他│六十八年九月十│││有限甲司│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六日延展至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同右│同右│七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延展至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FENDI│義大利商芬蒂國際有│書包、手提箱袋、旅│七十年八月十六│││限甲司│行袋、皮夾及一切應│日起延展至九十││││屬本類之商品│年八月十五日│├───────┼─────────┼─────────┼───────┤│FENDI│同右│皮革、皮製之鞭子、│七十年七月一日││││馬具、馬鞍及不屬別│延展至九十年六││││類之製品及其仿製品│月三十日││││││├───────┼─────────┼─────────┼───────┤││美商馬球協會財產股│鐘錶及其組件│八十三年三月十│││份有限甲司││六日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MERCEDE│德商馬西迪朋馳股份│鐘錶及其組件│七十九年八月十││SBENZ│有限甲司││六日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OMEGA│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各種錶及其他應屬本│五十八年一月一│││限甲司│類之一切商品│日延展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CELINE│法商賽玲有限甲司│皮夾、手提箱袋、旅│七十五年五月十││││行袋│六日延展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RAYMOND│瑞士商雷蒙維爾股份│各種鐘錶及其組件│七十三年十二月││WEIL│有限甲司││十六日延展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IWC│瑞士商IWC國際鐘│各種鐘錶及其附件及│五十八年五月一│││錶甲司│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日延展至九十八││││時計儀器商品│年四月三十日│├───────┼─────────┼─────────┼───────┤│CITIZEN│日商時至準鐘錶股份│鐘錶及其組件│五十九年五月一│││有限甲司││日延展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MOVADO│瑞士商摩凡陀鐘錶甲│鐘錶及其組件│七十六年三月十│││司││六日延展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GIANNI│義大利商吉雅妮維賽│鐘錶及其組件│七十九年七月十││VERSACE│斯股份有限甲司││六日至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BREGUET│ 法商伯郝傑 甲司│鐘錶及其組件│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延展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TAG│瑞士商達格豪雅甲司│鐘、錶精密計時器、│八十八年五月一││HEUER││計時器及其組件│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MONTBLA│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鐘錶及其組件、計時│八十年二月十六││NC(原審誤為│甲司│器│日至九十年二月││MOTBLAN│││十五日││CE)││││├───────┼─────────┼─────────┼───────┤│NINA│新加坡商泰克瑞兄弟│錶│八十二年四月十│││(私人)有限甲司││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美商卡文克雷恩甲司│各種鐘錶│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PHILIPP│法國籍 菲立普查洛伊 │鐘錶及其組件│七十九年八月十││ECHARR│││六日至八十九年││IOL&D│││八月十五日││EVICE││││├───────┼─────────┼─────────┼───────┤│GUCCI│義商固喜歡固喜甲司│鐘錶及其組件及應屬│七十年七月一日││││於本類之其他一切商│延展至九十年六││││品│月三十日│├───────┼─────────┼─────────┼───────┤│CD│法商克莉絲汀安多而│鐘錶及其組件│八十二年四月十│││有限甲司││六日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LONGINE│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各種鐘錶及其組件及│七十三年十一月││S│那鐘錶股份有限甲司│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十六日至九十五││││商品│年六月三十日│├───────┼─────────┼─────────┼───────┤│RADO│瑞士商雷達鐘錶有限│各種鐘錶及其組件及│六十九年十二月│││甲司│其他一切應屬本類之│一日至九十年三││││一切商品│月三十一日│├───────┼─────────┼─────────┼───────┤│FERRARI│義大利商費拉里甲司│鐘錶及其組件│七十三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PATEKP│瑞士商派特飛力浦甲│鐘錶及其組件│六十八年二月一││HILIPPE│司││日延展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VACHERO│瑞士 商華希隆康斯坦 │鐘錶及其組件及其他│六十八年二月一││NCONST│汀甲司│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日延展至九十八││ANTIN│││年一月三十一日││││││├───────┼─────────┼─────────┼───────┤│BVLGARI│義商 普魯嘉里 甲司│鐘錶及其組件及其他│七十五年五月十││││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八日延展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止│├───────┼─────────┼─────────┼───────┤│AP│瑞士國奧得曼必固│錶及各部與其他應屬│六十二年八月一││AUDEMAR│鐘錶製造有限甲司│本類之一切商品│日延展至九十二││SPIGUE│││年七月三十一日││T││││└───────┴─────────┴─────────┴───────┘附表二:
┌───────┬─────────┬─────────┐│仿冒商標圖樣│扣案仿冒商品│扣案數量│├───────┼─────────┼─────────┤│CHANEL│皮包│二百五十九件│├───────┼─────────┼─────────┤│CHANEL│手錶│十八只│├───────┼─────────┼─────────┤│CHANEL│太陽眼鏡│二十八副│├───────┼─────────┼─────────┤│CHANEL│胸針、銅扣│四千四百零八件│├───────┼─────────┼─────────┤│LOUISV│手錶│七只││UITTON│││├───────┼─────────┼─────────┤│LOUISV│皮件│七百七十八件││UITTON│││├───────┼─────────┼─────────┤│LOUISV│皮鞋│一百二十一雙││UITTON│││├───────┼─────────┼─────────┤│CARTIER│手錶│一百零四只│├───────┼─────────┼─────────┤│CARTIER│皮件│九十八件│├───────┼─────────┼─────────┤│ROLEX│手錶│一百三十八只│├───────┼─────────┼─────────┤│DUNHILL│手錶│二十八只│├───────┼─────────┼─────────┤│FENDI│皮包│三百三十二件│├───────┼─────────┼─────────┤│FENDI│皮鞋│十二雙│├───────┼─────────┼─────────┤││手錶│一只│││││││││├───────┼─────────┼─────────┤│MERCEDE│手錶│一只││SBENZ│││├───────┼─────────┼─────────┤│OMEGA│手錶│十九只│├───────┼─────────┼─────────┤│CELINE│皮件│四十八件│├───────┼─────────┼─────────┤│RAYMOND│手錶│五只││WEIL│││├───────┼─────────┼─────────┤│IWC│手錶│三只│├───────┼─────────┼─────────┤│CITIZEN│手錶│二只│├───────┼─────────┼─────────┤│MOVADO│手錶│九只│├───────┼─────────┼─────────┤│GIANNI│手錶│四只││VERSACE│││├───────┼─────────┼─────────┤│BREGUET│手錶│一只│├───────┼─────────┼─────────┤│TAGHEU│手錶│三只││ER│││├───────┼─────────┼─────────┤│MONTBLA│手錶│九只││NC(原審誤為││││MOTBLAN││││CE)│││├───────┼─────────┼─────────┤│NINA│手錶│一只│├───────┼─────────┼─────────┤│CK│手錶│一只│├───────┼─────────┼─────────┤│PHILIPP│手錶│四只││ECHARR││││IOL&D││││EVICE│││├───────┼─────────┼─────────┤│GUCCI│手錶│九十三只│├───────┼─────────┼─────────┤│CD│手錶│十七只│├───────┼─────────┼─────────┤│LONGINE│手錶│二只││S│││├───────┼─────────┼─────────┤│RADO│手錶│十七只│├───────┼─────────┼─────────┤│FERRARI│手錶│十七只│├───────┼─────────┼─────────┤│PATEKP│手錶│七只││HILIPPE│││├───────┼─────────┼─────────┤│VACHERO│手錶│八十只││NCONST││││ANTIN│││├───────┼─────────┼─────────┤│BVLGARI│手錶│二只│││││├───────┼─────────┼─────────┤│PIAGET│手錶│八十二只│└───────┴─────────┴─────────┘附表三:
┌───────┬─────────┐│扣案物品│數量│├───────┼─────────┤│銷貨帳簿│一冊│├───────┼─────────┤│應收、應付帳單│一冊│├───────┼─────────┤│仿冒品型錄│四冊│├───────┼─────────┤│購買仿冒品客戶│五冊││應收帳款││├───────┼─────────┤│ROLEX等廠│一百七十七份││牌目錄││└───────┴─────────┘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下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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