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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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0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宗林 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25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