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04號上訴人 林俊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鎬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原判決命上訴人遷讓返還之房屋於起訴時之價值計算,核定為21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上訴人尚不足繳納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佳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