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婚字第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為夫妻,婚後共同住所係設在台中市○○區○○街二之一號二樓,業據原告及證人即兩造之子 林志遠林志勵 到庭陳述明確,又原告主張被告係自兩造之共同住所地離家惡意遺棄家庭,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其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亦在台中,依民事訴訟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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