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馬簡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桂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桂蘭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簽單參張、手機壹支(廠牌
SOWA,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簽賭金新臺幣伍仟元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應
補充記載『復意圖營利並基於與人對賭之犯意』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