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4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姚旻杰何旻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20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契約
,由被告領用原告所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使用後,嗣因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迄
95年4月23日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
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對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
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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