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8號
原   告  張振瑋
法定代理人  曾悻宣
兼訴訟代理
人      張靖崧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孟嘉仁 」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中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同法第239
條均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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