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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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毅嘉科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毅嘉科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24日召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毅嘉科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毅嘉科技基金會)第1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會議中通過將毅嘉科技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變更如附表所示,爰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毅嘉科技基金會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會議記錄、桃園縣政府函影本(府社發字第0980171830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讓毅嘉科技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郭玉芬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5條: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第5條: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數同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及三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連選得以連任。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之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