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3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被   告  劉興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2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
28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