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陳柏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7,16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柏廷於民國113年4月1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㈡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57,16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