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445號

抗告人 張勝閔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06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勝閔因多件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核屬正當,裁定抗告人犯原裁定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抗告內容略以:原審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相較於他案所定執行刑有違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抗告人未得合理寬減,請求撤銷原裁定。

三、原審已敘述審酌抗告人一犯再犯竊盜罪,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9至11月等情狀整體評價,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並未逾越各罪刑之總刑度有期徒刑20月,且經減除幾近1/3宣告刑,抗告人以並無拘束力之他案刑度指稱原審量刑過重,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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