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債權人 黃啟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憲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黃「啟」告抑或黃「啓」告?並提出與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