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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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翁方彬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2月16日裁定自95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雖被告否認犯罪,惟依卷內資料及證人丙○○、丁○○於甲○具結所為證言相互勾稽,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擄人勒贖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本案甫經甲○於95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尚未確定,檢察官及被告猶有上訴之可能,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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