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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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原告 鄧盈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鄭以琳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被告被訴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前某日寄送匿名信件對原告為恐嚇犯行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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