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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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904號原告 鄧盈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鄭以琳
吳柏彥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被訴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前某日寄送信件涉犯恐嚇犯行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113年度易字第956號恐嚇案件,其中關於被告被訴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前某日寄送信件對原告為恐嚇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56號判決書可稽,參考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就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至於被告被訴於112年8月28日前某日寄送信件對原告為恐嚇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在案,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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