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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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群能 等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
一、被告王群能、 陳德義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 南簡 字第 1487 號裁定(102.12.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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