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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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群能 等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
一、被告王群能、 陳德義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