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秀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秀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