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9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秀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秀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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