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5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光盛
邱益祥
被 告 陳洪博 (即 陳家琪 之繼承人)
張儉玲 (即陳家琪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洪博(即陳家琪之繼承人)、張儉玲(即陳家
琪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洪博、張儉玲之年籍
、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
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
第2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
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洪博、張儉玲清償債務事件,雖以「陳洪
博、張儉玲」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文件
,致本院無從確定「陳洪博、張儉玲」有無當事人能力,是
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