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16號
原 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全祿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被 告 高美月 (原姓名 林高美月 )
高 林毓菁 (原姓名林毓菁)
高毓真 (原姓名 林毓真 )
林廷諺 (原名 林以正 )
林世杰
林沂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土地係坐落新北市新店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